出口瀕危動植物,不論其是否活生、死亡、其標本、身體部分或衍生物,均須受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管制。
凡出口任何瀕危物種,均須就每次出口事先領取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許可證。
出口非瀕危物種動植物不受管制。但出口商必須預先查核及確保符合目的地的進口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衞生證明書給予動植物出口之用。
有關出口存活植物資料,請按此。
請注意,如果動物再次進口香港,牠們必須受進口管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36種可用以製造危險藥物或精神藥物的前體或基本化學品,列在受法律管制之列。乙酸酐、麻黃鹼及假麻黃鹼均屬例子。(詳見「牌照及許可證的申請」)
常見的危險藥物為興奮劑、催眠劑、安神劑及鎮靜劑,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明均屬此列。各項危險藥物載列於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
凡出口危險藥物,均須備有由衞生署發出的出口許可證,同時亦須具備進口國家的有效進口證書。
凡屬香港法例第60G章《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所載軍需物品清單內列出的爆炸品,均須受工業貿易署簽證管制。一般爆炸品的出口許可證在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事先認可下簽發。而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出口許可證則在創意香港事先認可下簽發。
除了出口許可證外,出口爆炸品亦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及香港法例第560章《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管制。在《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下列明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其管制機構為創意香港。至於其他爆炸品的管制機構則為土木工程拓展署。從海路運載爆炸品,船主,船隻代理人或船東須向海事處處長呈交危險貨物倉單。倉單的格式可以向海事處索取。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管有槍械及彈藥須要持有由香港警務處所發給的有效有限度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 槍械牌照。除了一般的槍械外,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電槍、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的煙霧劑,例如驅狗噴霧、魚叉、魚槍及拉力超過6公斤的弩亦包括在條例內。
此外,凡屬香港法例第60G章《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所載軍需物品清單內列出的槍械及彈藥,均須受工業貿易署簽證管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出口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必須具備香港海關簽發的許可證。(詳見「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製作設備」)
根據香港法例第403章《保護臭氧層條例》的規定,若干耗蝕臭氧層物質須受配額及發牌管制。按照香港法例第403章《保護臭氧層條例》附表所列,進出口含氯氟烴、哈龍、甲基氯仿、甲基溴、四氯化碳、含溴氟烴、含氫氯氟烴,均須附同在環境保護署長授權下由工業貿易署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而耗蝕臭氧層物質出口許可証只發給在《保護臭氧層條例》下註冊的商人。此外,在申請含甲基溴的出口牌照時,出口商應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領取使用含甲基溴作檢疫用的許可證,方可申請出口牌照。
凡出口除害劑,須受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劑條例》管制。根據前者,每次出口除害劑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以有效全程提單出口者,均須預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由工業貿易署授權)簽發的出口證。而甲基溴,因其既是除害劑,亦是耗蝕臭氧層物質,其出口證則由工業貿易署簽發。
根據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劑條例》,凡有公司進口除害劑到香港作本地用途或其他再出口用途,均須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除害劑牌照或許可證。在香港註冊的除害劑,須領取牌照,未註冊的則須領取許可證。以有效全程提單出口/再出口的除害劑,不受《除害劑條例》管制。
另外,出口甲基溴,須受香港法例第403章《保護臭氧層條例》管制。根據條例,如果出口的甲基溴乃供檢疫及轉運前貨物處理用,即在允許之列。每次出口此等除害劑,均應具備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發出的登記證明書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根據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劑條例》簽發的許可證。
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須受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管制。凡出口此等物品,必須向衞生署申領出口許可證。
離境旅客如在其個人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領取牌照。此外,轉運貨物亦可在若干條件下獲豁免領取牌照。(詳見「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出口含有高度瀕危動物成份的藥物須受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牌照管制。
出口載列於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附表1內的中成藥及36種中藥材,須受簽證管制。凡出口此等物品,必須向衞生署申領出口許可證。
任何人士於其個人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用的中成藥或該36種中藥材離開香港,可獲豁免申領許可證。此外,轉運貨物亦可在若干條件下獲豁免申領許可證。(詳見「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
有關中成藥及受管制中藥材出口許可證的查詢,可聯絡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16樓中醫藥規管辦公室(中藥事務管理科)。
車輛、車輛部件、超過111.9千瓦特(150馬力)的舷外引擎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 ,在香港水域內以250總噸以下的船隻運載訂明物品,必須具備香港海關簽發的「運載訂明物品牌照」。(詳見「訂明物品」)
出口無線電發送器具,需受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管制。任何人士倘出口該等器具,除非屬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簽發無線電商牌照(放寬限制)持有人而獲許於貿易或業務期間售賣該等器具,否則必須領取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簽發的出口許可證。
根據香港法例第296A章《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食米是唯一一種儲備商品。工業貿易署負責簽發出口證給再出口的食米。
任何人士於其個人行李內出口不超過15公斤的食米作個人食用或禮品用途,毋須領取出口許可證。在若干條件下,轉運貨品可獲豁免簽證。(詳見「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
有關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食米管制方案的文件。
高速數碼電腦、高速及高密度的集成電路、精密通訊系統、核子物料、高精確度的機械工具、化武前體、槍械、火炮、彈藥、炸彈以及與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用途有關等物品一般視為戰略物品。香港法例第60G章《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 均詳列有關戰略物品的定義。
為監察及管制戰略物品的流通以免香港被利用作擴散武器的管道,並確保香港可繼續取得高科技產,凡出口香港法例第60章 《進出口條例》以及香港法例第60G章附屬法例《進出口(戰略物品)》所開列的戰略物品,均須遵守工業貿易署實施的簽證管制措施。
根據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未經加工鑽石指未經任何工序或只經簡單鋸開、切割或粗磨的鑽石。
按該規例規定,所有經營未經加工鑽石進口、出口、運載或買賣業務的人士,必須向工業貿易署登記。而根據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出口未經加工鑽石須受簽證管制。出口商必須於貨物實際出口前向工業貿易署申請金伯利證書(出口)。
經營運載未經加工鑽石而已在工業貿易署登記及符合香港法例第60A章第6DB條(1A)款的人士/運輸商,於運載過境或透過航空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出口時,可獲豁免申領金伯利證書(出口),但有關的未經加工鑽石必須存放於密封的容器內,及該容器未經干擾及容器的密封亦保持完整無損。而以其他運載模式並憑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轉運的未經加工鑽石,則必須已在工業貿易署登記為未經加工鑽石商和已申請轉運豁免,並遵守有關的豁免條件,方可獲豁免申領金伯利證書(出口)。
查詢可聯絡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4室工業貿易署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
根據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第20B條,出口廢物須受環境保護署管制。所有出口廢物必須持有環境保護署簽發的許可證,除非該等廢物屬於附表6內列明的類別,且未受污染,而輸出的目的是為再加工,循環再造或回收或是為再使用該等廢物,則不在此限。常見的附表6廢物有廢紙、紡織品廢物、金屬碎料及硬塑料廢物。常見的有害廢物(非附表6廢物)有醫療廢物、電腦或電視的顯示管及廢置電池。
根據香港法例第595章《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凡出口該法例附表1及2所開列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須受簽證管制。任何人出口該條例所列的受管制化學品,包括過境(附表1內之第1類化學品)或轉運(附表1及2內之第1類及第2類化學品),必須預先申領由環境保護署簽發的有效「相關活動」出口許可證。
根據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每批出口的受管制化學品,包括以有效全程提單出口,亦必須預先向環境保護署申領「相關託運貨品」出口許可證。過境物品(只適用於第1類化學品)或航空轉運貨物(適用於第1類及第2類化學品)可被豁免,但須遵守某些條件。
有關「相關活動」許可證或「相關託運貨品」許可證的查詢,可聯絡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環境保護署總區辦事處(有毒化學品管制)。
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禁止管有該條例附表中所列明的違禁武器,如中國式飛鏢、指節套、彈簧鋼棒、重力刀及重力操作鋼棒等。
《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禁止任何人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該人士已獲發出口許可證。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
在下述情況下,《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不適用於作為離開香港的年滿16歲人士的私人隨身行李而輸出的配方粉(不論成分組合是否相同,亦不論載於多少個容器內)–
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
如對申請出口許可證事宜有任何查詢,請與工業貿易署聯絡。
根據香港法例第635A章《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犬牙魚產品證書制度)規例》,任何人除非持有由漁護署發出的出口許可證/再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得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活體或已死的犬牙魚產,包括任何犬牙魚的魚肉或其他部分(不論是未經烹煮,或以任何方式加工或保質處理者)。
任何人士於其個人行李內出口或再出口不超過15公斤的犬牙魚產,作個人食用或禮品用途,則毋須申領出口/再出口許可證。
根據香港法例第640章《汞管制條例》,出口汞(俗稱「水銀」)及汞混合物必須領有環境保護署發出的許可證。此外,任何人不得出口受規管添汞產品 (例如: 非電子溫度計、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1的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