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而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定義請參閱問題3及4),均須向海關註冊。
現時受《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規管的認可機構、《當押商條例》(第166章) 規管的當押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規管的部分金融機構
2在進行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以及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定義請參閱問題20),可獲豁免註冊。
2 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