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項
如何就被海關檢取的物品提出聲請:
進出口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7(1)條,被海關檢取的物品、船隻或車輛均可予以沒收。有關物品、船隻或車輛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指定代理人等,可根據第27(5)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請。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
3.遞交聲請通知書是否有期限?
聲請人可由下列日期起計的30天內-
- 在檢取當日;或
-
如檢取通知書 -
- 是以交付方式送達須予送達的人,則在送達當日;
- 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的,則在郵寄當日起2天之後;或
- 是展示於海關總部大樓 3 樓的布告板,則在該通知書被如此展示的第一天,
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聲請該物品、船隻或車輛不應予以沒收,並且述明其全名和用作接收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
4.聲請人可否要求發還沒收的物品、船隻或車輛?
可以。聲請人可於下列事情發生之後6星期內-
- 在該物品、船隻或車輛已根據相關條例沒收歸政府所有,或已藉法庭的命令沒收歸政府所有之後;或
- 在反對法庭命令沒收該物品、船隻或車輛的上訴作出裁定之後,
以書面通知海關關長,表明其擬就沒收的物品、船隻或車輛向行政長官呈交呈請書。聲請人須於發出該通知書後30天內藉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一式三份的呈請書而向行政長官呈交呈請書。
應課稅品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48(1)及48(2)條,被海關檢取的貨品或於第15(1)(a)、(b)、(c)及(d)條所述的東西均可予以沒收。有關該貨品或東西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授權的代理人等,可根據第48(6)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稱。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
3.遞交申索通知書是否有期限?
申索人可由下列日期起計的30天內-
- 檢取當日;或
-
如檢取通知書 -
- 以交付方式送達須予送達的人,則為交付當日;
-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則為郵寄當日後2天;或
- 是展示於海關總部大樓 3 樓的布告板,則為如此展示的首天,
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聲稱該等貨品或東西不可予以沒收,並述明其全名及供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
4.申索人可否申索要求交還被沒收的貨品或東西?
可以。申索人可於-
- 貨品或東西根據相關條例沒收歸政府所有後的6星期內;或
- 針對裁判官所作出的沒收貨品或東西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獲得裁定後的6星期內,
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其擬就被沒收的貨品或東西向行政長官呈交呈請書。申索人須於發出該通知後的1個月內,藉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一式三份的書面呈請而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
版權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31(1)條,被海關檢取或扣留的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均可予以沒收。有關該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授權的代理人等,可根據第131(5)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稱。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
2.申索通知書應包括哪些資料?
申索通知書應述明申索人其全名及接收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並聲稱該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不可沒收。申索人亦可提名律師就任何沒收法律程序代他接收傳票或聆訊通知書。
3.遞交申索通知書是否有期限?
申索人可在自以下日期起計的30天內-
- 檢取或扣留當日;或
-
如通知書--
- 是以交付方式送達須予送達的人的,則指送達當日;或
- 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的,則指郵寄當日後第2天;或
- 是展示於海關總部大樓 3 樓的布告板,則指如此展示該通知書的首日,
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述明其全名及接收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並聲稱該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不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