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打開流動版目錄
服務及執法資料

訂明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第60I章《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任何人如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總噸在250噸以下的船隻運載訂明物品,必須申領香港海關簽發的「運載訂明物品牌照」。

訂明物品包括:

  • 車輛;
  • 車輛部件;以及
  • 超過111.9千瓦特(150馬力)的舷外引擎

申請人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方法遞交申請:-

網上申請:   網上申請表
親身提交或郵遞至:   香港海關
應課稅品科
牌照組
香港
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樓

查詢

電話:   (852) 3759 2394
傳真:   (852) 2542 4660
電郵: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