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運物品是指須預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牌照、許可證或證明書,才可進出口(在某些情況下轉口)的物品,而有關物品並須受當中條文限制。
根據工業貿易署的規定,憑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在該署註冊的船務公司、運輸公司、航空公司及其委任的代理,在轉運下列各類貨物時可免受出口及入口發牌規定所管制:
一般而言,如禁運貨品途經香港而不移離進口運載的運輸工具,則可獲豁免領取進口或出口許可證,除了若干戰略物品如核子物料及設施、化學或生物武器等。
過境的危險藥物,則須具備有效的出口授權書或轉運證明書。
瀕危物種方面,則須持有由出口國家有關機構所發的有效文件。
查詢豁免詳情,請參閱"禁運物品"。
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某些航空轉運的禁運物品可獲豁免進出口管制,這些禁運物品包括:
查詢豁免詳情,可聯絡有關政府部門。請參閱禁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