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准進口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加入了《伊斯坦布爾公約》,接受根據該公約簽發的暫准進口證,暫准以下貨物(經郵寄的貨物除外)進入香港特區:
- 在展覽會、博覽會、會議或類似活動上陳列或使用的貨物;
- 專業設備;
- 用於體育活動的旅客個人物品及貨物;以及
- 遊客的宣傳資料。
授權的簽證機構
香港總商會為香港特區的暫准進口證的授權簽證機構。
批署程序
當暫准進口證涵蓋的貨物在入境站/出境站進行貨物清關時,海關人員會核對相關的貨物資料,並在暫准進口證的相對憑單上簽註。入口商及出口商亦無須為該等貨物向海關關長遞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
除非法例上作出豁免規定,否則領有暫准進口證的貨品仍須受訂明的牌照及許可證管制。進口商或出口商仍須於貨物進口或出口前向有關當局申領相關文件,例如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或進口配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