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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36種可以用於製造危險藥物或精神藥物的化學品實施管制。有關管制措施詳載於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香港海關則負責執行這條條例。
該36種受管制的化學品(包括該等受管制化學品所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鹽類,但硫酸和鹽酸除外),是歸納在《化學品管制條例》的3個附表內:
任何人士如欲進口、出口、供應、取得、經營或處理、管有或製造受管制化學品,必須視情況申請下列牌照、許可證、授權書或儲存批准書:
香港海關海關毒品調查科化學品管制及支援組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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