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香港法例第68章《度量衡條例》用來保障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避免受到不公平對待及出現貨品的重量和度量不足等情況。根據該條例,任何人管有、製造、供應或使用偽誤或不完備的度量衡器具作營商用途,即屬犯罪。該條例亦規定以重量或度量出售貨物時,必須按淨重量或淨度量出售。如欲取得更詳盡的資料,你可以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電話:(852) 2537 1910)或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puborder@isd.gov.hk)該條例的文本。
你可以聯絡由創新科技署署長管理的「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下的認可檢驗所,以便定期檢查和校正你的量重器具。如有查詢,請致電(852) 2829 4830聯絡創新科技署,或瀏覽該署網址: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hkas/accreditation/hoklas.html。
沒有,只要該量重器具是使用十進制、英制或中國制的度量衡單位,即可作營商用途。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的規定,倘若有關玩具或兒童產品打算在本港銷售,便必須附加「識別標記」。「識別標記」必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列明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以及香港的地址。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的規定,倘若玩具或兒童產品或其包裝上標示着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必須兼用中文及英文標示。
我們建議中文標籤與英文標籤並列。如不可行,標籤亦應載於貨品、貨品的任何包裝、附於包裝內或穩固地加於包裝上的文件的顯眼位置,並且是清楚可讀的,以便消費者易於閱讀標籤上的資料。
按照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識別標記及安全警告或警誡並無字體大小的限制。不過,識別標記及安全警告或警誡必須清晰可讀。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所指定的標準檢定機構所採納的玩具安全標準及兒童產品安全規格,某些玩具及兒童產品(如水泡類玩具及家用兒童安全欄柵)的安全警告或警誡字體大小,通常不應小於5毫米。
不一定,該警告語句只適用於不適合三歲以下兒童的玩具。不過,如某些玩具是以三歲以下兒童為供應對象,即使附加了警告或警誡字句,並不能免除有關供應商因玩具的細小配件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所載的定義,「供應」包括「為商業目的將貨物作為獎品或禮品送出」。因此,倘若有關玩具是作商業用途,便須符合玩具的法定安全標準。
你可向創新科技署產品標準資料組索取詳情,地址是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6樓(電話:(852) 2829 4820 傳真:(852) 2824 1302)。網址是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qsdiv/index.html。
你可向創新科技署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秘書處索取,地址是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6樓(電話:(852) 2829 4840 傳真:(852) 2824 1302)。
根據香港法例第424C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如玩具或兒童產品符合以下條件,則屬能夠放進未滿4歲兒童口中 -
一般而言,玩具、兒童產品或其部分如只能被舔,則不視作"能夠放進口中"。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一般安全規定」是指消費品必須達致合理的安全程度。在確定有關 消費品是否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到下列情況:
根據消費品安全規例,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 或警誡,或如任何加於消費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籤或任何附於其包裝內的文件載有關於消費品 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如其屬於消費品之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有關的警告或警誡須同時 以相應的中文和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如其屬於消費品之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有關的警告或警誡須同時 以相應的中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反之,如其已附有該等之中文安全警告或警誡字句,則同時須附有相應的英文警告或警誡字句。
創新科技署的品質事務部提供網上標準資訊及標準文件售賣服務。各界人士如欲查詢,可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6樓(電 話:(852) 2829 4820;傳真:(852) 2824 1302),其網址是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qsdiv/index.html。如欲查詢獲認可實驗所的詳情,可與品質事務部香港認可處聯絡。該地址和傳真號碼與上述相同,電話號碼則是(852) 2829 4841。
海關非常重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除了會到不同商舖進行例行巡查,亦會採用「放蛇」的手法,喬裝成顧客進行視察及偵查,確保商舖遵守法例規定。並會不時檢討最新的執法策略及靈活調配人手,打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而有關《商品說明條例》的案件,維護公平的營商環境。此外,海關亦會舉辦講座/研討會,讓商戶得以加强對《修訂條例》的認識。另外,為了教育消費者,亦會把成功檢控個案/承諾及强制令上載至海關網頁讓消費者查閱。希望消費者透過有關資訊,了解市面上的不良營商手法,做個精明消費者。
由於受公平營商條文管轄的貨品及服務商户範圍廣泛,海關會以風險為本及有效地運用執法資源的原則,訂立調查的優先次序。一般會優先處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受到廣大公眾關注的營商行為;缺乏悔意或故意屢犯的個別行業 / 商戶;營商行為引致消費者蒙受重大金錢或財務上的損失;及該行為顯示出在市場上有顯著的或新興的趨勢。透過處理調查的優先次序,使執法行動發揮最大效力,從而保障消費者及殷實商戶的權益。
經修訂的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在原先規管黃金、黃金合金及白金產品的基礎上,將鑽石、天然翡翠、以及五類電子產品,即手提電話、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數碼相機、數碼音響播放器和數碼攝錄機,也列為受規管產品。
發票或收據上只須寫上售賣該產品的店舖的全名及地址。
零售商必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供海關人員查驗。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個月。
不可以。香港法例第362M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及香港法例第362N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鑽石的資料)令》中訂明零售商本身於售出天然翡翠或鑽石時,必須在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等資料,而不是由第三者提供。
只有符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中翡翠或天然翡翠定義的產品,才可稱為「翡翠」或「天然翡翠。「天然翡翠」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改變其晶體結構或原色的處理或工序。條例沒有釐定「玉」與「翡翠」的關係。
香港法例第362A章《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將足金的純度標準由990提高至999(按重量計算黃金在1000份合金中所佔的份數)。零售商在供應「足金」製品時,必須在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足金製品的重量。
香港法例第362B章《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規定「鉑金」及「白金」為「platinum」一字的中文用語。使用這些名稱的「白金」或「鉑金」或「白金合金」或「鉑金合金」製品,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850。如果製品在交易中標示為「足白金」或「足鉑金」,則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990。
不可以。香港法例第362O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中訂明零售商本身於售出受規管電子產品時,必須在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等資料,而不是由第三者提供。
若零售商曾向購買者作出陳述,說明在其中一處地方提供該等服務,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便須載有關於該地方的資料;若零售商沒有向購買者作出任何陳述,在顧及零售商掌握的所有資料,以及購買者最有可能於該地方使用該等服務後,零售商應在發票或收據上記載有關地方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