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豁免物品外,任何人均須在輸入或輸出物品後14日內呈交準確及完整的進/出口報關單。
進出口報關共分六類:
可透過以下服務供應商遞交電子報關單:
由2018年8月1日起,每張進出口報關單的報關費上限訂為二百元。上限適用於2018年8月1日或之後進口、出口或轉口香港的物品。有關進出口報關費保持不變如下列,如有查詢,請致電2707 7748或電郵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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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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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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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
貨物不論原產地是否香港特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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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製造成衣製品及配件 和鞋履項目,在出口時除繳付報關費外,每$1,000或不足$1,000價值的貨物須加繳製衣業訓練徵款$0.3。
未能在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報關者,必須繳付罰款。
憑藉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海關關長可向少付進口及出口報關費的人施加罰款,就每份已呈交的進口/出口/轉口報關單可施加的罰款上限為少付報關費的20倍(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罰款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
任何須繳付罰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或上訴。
憑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5條,海關關長可向少付製衣業訓練徵款的人徵收附加費,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報關單可徵收的附加費上限為少付徵款的20倍(但附加費金額不得超過$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附加費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
任何須繳付附加費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8條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
反對者如對反對結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9條列出的程序,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