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士不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如屬以下物品或貨物,可獲豁免進口管制:

  1. 由取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並期間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人士所攜帶的物品;
  2. 過境物品;
  3. 航空轉運貨物;或
  4. 「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的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

何謂「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載列於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附表7 第2 部。一般而言,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草本煙、任何經設計用作另類吸煙產品的零件或配件,及任何包裝成適合用於另類吸煙產品器具的物質或煙草。

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

任何人士如希望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須事先向海關關長申請成為「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的登記營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