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士不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如屬以下物品或貨物,可獲豁免進口管制:
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載列於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附表7 第2 部。一般而言,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草本煙、任何經設計用作另類吸煙產品的零件或配件,及任何包裝成適合用於另類吸煙產品器具的物質或煙草。
任何人士如希望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須事先向海關關長申請成為「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的登記營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