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犯罪,如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七年。
《進出口條例》規定,如另類吸煙產品屬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或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禁止進口的限制。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海關(下稱「海關」)負責規管「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下稱「計劃」)的登記及監管制度,以處理豁免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事宜。海關將肩負有關違例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調查及檢控工作。
本指引是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3H條訂立,列明:
相關紙本文件亦可在以下地點索取:
香港新界葵涌貨櫃碼頭南路63號
葵涌海關大樓9樓
香港海關陸路邊境口岸科
登記及車輛檢查小組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2(1)條闡釋了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簡而言之,另類吸煙產品是:
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尼古丁屬於第1部毒藥,而供人使用含有尼古丁的產品(煙草除外)均屬於藥劑製品。因此,除了含有尼古丁的煙草外,所有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均被視為藥劑製品。
《進出口條例》規定,另類吸煙產品作為「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禁止進口的限制。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3A條,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品—
《進出口條例》第13I條授權海關關長(下稱「關長」)可在諮詢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後藉憲報刊登公告,指明某範圍用作處理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指明的範圍包括香港國際機場的西岸碼頭,以及位於超級一號貨站、國泰航空貨運站、亞洲空運中心及速遞中心的部分貨物處理區。
任何人士如希望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須事先向關長申請為登記營運人。
任何人士如欲登記有關計劃,應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授權書(如適用)和所需文件的影印本,透過以下途徑提交給關長:-
陸空轉運 | 海空轉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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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表格 | 登記表格(陸空轉運) | 登記表格(海空轉運) |
海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信。如有需要,海關可發出催辦信,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未能在催辦信發出的日期起計30天內回覆或提供所需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相關申請將被視為無效而被拒。海關會就此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其申請被拒及被拒原因。
海關在收到已填妥的登記表格及海關要求的所有資料及證明文件後,會於7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安裝保安裝置通知書」。申請人隨後可根據海關規定的標準,安排採購保安裝置並安裝在有關車輛/船隻上:
適用於業務車輛
適用於業務船隻
申請人完成安裝保安裝置後,須以書面通知海關以安排進行車輛/船隻檢查,如有需要時會進行試行,以測試所安裝的保安裝置的功能。
申請人亦須出席由海關舉辦的簡介會,以熟悉計劃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關長審視申請後,會盡快以書面方式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獲通知該項決定或在他知悉該項決定的日期(以較遲的日期為準)起計14天內,可就關長作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形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雖然海關不會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安裝所需保安裝置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應注意,海關認可的保安裝置供應商可能收取使用保安裝置的服務費。
登記營運人如欲撤銷登記,應向關長提出書面申請。關長將處理該申請並發出確認信,指明終止登記的日期。
登記營運人的資料如有變更*,應填寫更改資料表格,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30天內向海關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提交更改資料表格可能會導致有關登記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 登記資料變更包括登記營運人的業務資料、授權人、擬使用的車輛/船隻和擬調派的司機/船員的資料。
陸空轉運 | 海空轉運 | |
---|---|---|
更改資料表格 | 更改資料表格(陸空轉運) / 網上表格 | 更改資料表格(海空轉運) |
登記營運人有責任確保保安裝置處於良好狀態並運作正常。保安裝置如出現故障,登記營運人應立即向海關報告,並在下一次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前妥為修復。如欲修理、更換或重新安裝任何保安裝置(視乎情況而定),登記營運人應通知海關,並與海關預約進行車輛/船隻檢查。
海關會定期每兩年對登記營運人進行查核,以確保他們達到海關規定的標準,而規定安裝的保安裝置運作正常。登記營運人須提供海關所需的資料以供查核及/或安排業務車輛/船隻在海關指定的地點進行檢查。如在查核/檢查期間發現不合規情況,海關可視乎情況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登記。
如果登記營運人違反了《進出口條例》及/或實務指引,又或關長信納該營運人不再適合擔任登記營運人,關長可向登記營運人發出書面通知:
被暫時吊銷登記的登記營運人,在暫時吊銷期限屆滿或遵從書面通知所指明的條款/條件之前,並不符合在計劃下獲豁免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資格。
申請人在獲通知該項決定或在他知悉該項決定的日期(以較遲的日期為準)起計14天內,可就關長作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形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根據《進出口條例》,關長獲賦予權力發出實務指引,列出登記營運人的業務車輛或業務船隻須符合的規定,以及在移送擬進口的另類吸煙產品至飛機出口前,運輸、儲存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物品須採取的方式。關長可修訂或撤銷任何實務指引。
要符合資格獲得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登記營運人在經由香港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時,須遵守下文各段所載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所有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含有尼古丁的煙草除外),在香港均被視為藥劑製品。根據《進出口條例》,所有藥劑製品的進出口均需進出口許可證。就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的轉運,衞生署將簽發進口證(表格3)及出口證(表格6)(以再出口為目的)。有關詳情,請參閱衞生署網頁:
就申請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的進出口許可證^,登記營運人須確保向海關提交以下衞生署要求的文件:
^ 申請人必須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持牌批發商。
海關會將有關申請及所需文件轉交衛生署處理和審批,登記營運人須確保在轉運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前已事先取得衛生署發出的進出口許可證。
另外,如參與指明聯運轉運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的登記營運人已經登記工業貿易署的「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或是接受「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的登記人(貨運/航空/船務公司)所委託,可獲得豁免許可證。有關「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就擬透過「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轉運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登記營運人須確保向海關提交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豁免證書及豁免證書編號(如登記營運人接受「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的登記人所委託,則只須提交豁免證書編號)及相關運輸及裝運文件。
就計劃下轉運的每項另類吸煙產品,登記營運人須確保按以下載列的方式向海關提交預報貨物資料和相關文件/資料:
向道路貨物資料系統/空運貨物清關系統申報計劃下轉運的另類吸煙產品貨物數量時,須提供另類吸煙產品的單位數量和包裝件數(紙板箱),而這些資料必須與相關運輸及裝運文件上顯示的資料相符,以便海關核對。
司機/船長亦必須帶備相關貨物文件,尤其是全程提單及相關許可證(如適用),以供海關人員在移送過程中因應需要進行查核和核對。
在根據聯運轉運安排運送另類吸煙產品之前,登記營運人須確保安裝於業務車輛/船隻的保安裝置狀況良好和運作正常,才可開始移送另類吸煙產品。
在移送過程中,安裝於業務車輛/船隻的全球定位系統和閉路電視系統須保持開啟,以便海關進行追踪和監察。閉路電視影像須保留最少30天。另類吸煙產品須按以下方式妥善轉運:
運載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車輛/船隻抵達香港後,須直接前往香港國際機場的指明貨物處理區#。完成卸貨後,須即時把另類吸煙產品移送至貨物轉運區儲存,等待出口。
當另類吸煙產品進口香港後,該產品必須由飛機托運出口至香港以外地方。若目的地國家拒絕進口該產品,該產品不得返回香港。否則,將被視為觸犯《進出口條例》第13B條有關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罪行。 |
# 關長根據《進出口條例》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在香港國際機場的貨物處理區。
運載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車輛/船隻在進入香港後必須使用指定路線。在有必要偏離指定路線的情況下,例如指定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船長須致電24小時熱線 (852) 3106 4510(業務車輛適用)/(852) 2116 4115(業務船隻適用)與海關聯絡,請求指示/批准。
在移送另類吸煙產品的過程中,海關可隨時對業務車輛/船隻運載的另類吸煙產品進行突擊查核。海關亦可隨時對業務車輛/船隻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須安裝的保安裝置正在使用並且保持正常運作。如在查核/檢查期間發現有違規情況,海關可視乎情況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登記。
海關有權取用安裝於業務車輛/船隻的閉路電視系統,並會視乎情況查核和抽取相關資料及數據以作實時監察和事後查核之用。
如有查詢,可透過以下途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