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旅客管有並以港元以外貨幣計值的現金類物品(例如外幣),其價值按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當日香港銀行公會公布的外匯賣出開市參考牌價計算。如香港銀行公會當日沒有公布有關牌價;或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時間早於牌價的公布時間,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會按香港銀行公會在該日之前最近公布的牌價計算。舉例而言,如果一名旅客在2018年7 月29日抵港(該日是星期日,香港銀行公會一般不會公布匯價),應參考2018年7月28日公布的牌價。香港銀行公會的網站載有過去公布的牌價。
如香港銀行公會並無公布某種貨幣的參考匯價,有關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按照聯合國業務匯率(「聯合國匯率」)在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當日就有關貨幣有效的匯價計算。計算現金類物品的港元等值,應先將現金類物品的面值按聯合國匯率換算為美元,再換算為港元。
在作出書面申報時,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應以有關貨幣的價值填寫,無需轉換成港元。例如申報2萬美元,有關價值應作「20,000美元」。
如你不確定在抵港或離港時某種貨幣適用的匯率,應向海關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