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金錢服務經營者及郵政署署長,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機構需受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律約束。
何謂金錢服務經營者是指經營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的人士或機構。
海關關長(關長)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 有意經營金錢服務行業的人士, 必須向關長申請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可於2012年4月1日起向關長遞交牌照申請書。
可以書面或以電子形式申請。
有關牌照的申請書,可以從海關網站https://www.customs.gov.hk下載或到海關辦事處索取。填妥後申請書應連同相關文件的複本郵寄、或親身向關長遞交(即金錢服務監理科,地址:九龍九龍灣常悅道11號新明大廈4樓402-403室)。
可以透過海關網站https://www.customs.gov.hk填妥申請書及連同相關文件一起遞交。
關長在批給牌照時必須考慮的條件,已載於打擊洗錢條例第30(3)及(4)條。簡要來說,申請人(或其任何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必須是沒有曾被裁定犯第30(4)條詳列的罪行、或非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同時該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現將第30(4)(a)(i)至(iv)條所載的罪行,及第30(4)(b)至(e)條所載的規定,表列於附錄 1 ,以便參考。
位於純住宅樓宇內的處所不適合登記用以經營金錢服務。如特定處所位於混合式商住樓宇內(即位於住宅處所內),申請人應確保已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海關人員進入該處所視察。有關適用於經營金錢服務處所的詳情,請參閱《牌照指引》第4.6段。
金錢服務經營者需要為牌照繳交費用 (請閱A12 PDF )。
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不會。
香港海關會解答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問題。他們可透過以下途徑尋求協助及解答疑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