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董事兼銷售人員使用不良營商手法被判罪成

2020年7月9日

一間美容公司的女董事兼銷售人員因使用誤導性遺漏的不良營商手法銷售美容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七月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二千元,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的受害人賠償一千九百五十元的療程費用餘額。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荃灣的美容公司有職員涉嫌在銷售美容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不良營商手法。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美容公司一名女董事兼銷售人員在銷售美容服務時,刻意隱藏一項重要資料,即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將於交易後翌日轉往其他地點,因而導致一名消費者作出一項交易決定。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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