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數碼相機商戶的獨資東主因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數碼運動相機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一萬元。上述東主同時為另一間涉案數碼相機商戶的董事,他與該另一商戶因同樣罪名,亦於今日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深水埗的數碼相機商戶涉嫌出售一款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數碼運動相機。經初步調查後,海關人員再發現另一間位於旺角的數碼相機商戶亦同樣有出售該款相機,遂到該兩間商戶試購該款聲稱具有特定短片拍攝規格的數碼相機。
經進一步調查及專家測試後,海關證實該規格為虛假聲稱,並在該兩間商戶檢獲該款共三十部附有虛假商品說明數碼相機。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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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