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擬稿公眾諮詢(附圖)

2012年12月7日

香港海關(海關)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十二月七日)就《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簡稱《修訂條例》)「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和「一般指引」的執法指引(統稱「執法指引」)擬稿展開公眾諮詢。諮詢為期六星期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歡迎市民提出意見。

今年七月十七日通過的《修訂條例》,將原有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修訂,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使用一些列明的不良營商手法,以及加強執法機制。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新的公平營商條文的主要機關。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通訊辦為其執行部門)同時獲賦予有關的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當《修訂條例》實施後,現行《電訊條例》中禁止電訊服務持牌人作出具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行為的相關條文將會予以廢除,相關行為將會在適用於跨行業的公平營商條文下處理。

海關關長張雲正在記者會上介紹公眾諮詢的詳情。他表示諮詢的目的是就《修訂條例》中新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兩個執法機關如何行使權力,及在實施條文方面提供的指引而收集持分者、業界及公眾的意見。

張雲正亦期望是次諮詢能加深消費者對新的公平營商條文的認識及關注,以及《修訂條例》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

《修訂條例》預計於二○一三年第二季生效。

《修訂條例》中主要修訂包括:

  1. 擴闊與貨品有關的商品說明的定義;並且將商品說明的適用範圍由貨品擴展至服務方面;
  2. 新增屬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包括: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3. 引入「遵從為本」機制的「民事執法」選項,即可以接納商戶提出的承諾及執法機關在需要時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以促使商戶遵守公平營商條文;及
  4. 增設可供消費者申索賠償損害的條文。

「執法指引」擬稿全文已上載至香港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hk、通訊局網頁www.coms-auth.hk、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www.gov.hk及消費者委員會網頁www.consumer.org.hk。擬稿文本亦可在以下地點索取:

市民可透過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出對執法指引擬稿的意見。有關意見請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或之前送交九龍旺角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14樓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特別籌劃組,傳真號碼為2398 0596,電郵地址為guidelinescon@customs.gov.hk

除遞交書面意見外,公眾及有興趣人士亦可參與特為業界及市民大眾舉辦的諮詢會,詳情可瀏覽香港海關、通訊局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查閱可致電香港海關(電話:3403 6063)或通訊辦(電話:2961 6325)。



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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