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六月八日在立法會通過的《2005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已於今日(六月十七日)刊憲,即時生效。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以下簡稱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防止商品應用虛假商品說明。來源標記是商品說明的一種,因此亦受條例規管。根據《商品說明條例》,貨品的來源地標記並非強制性,但假如須要應用,便不能虛假或誤導。
某些《商品說明條例》的條文,即如第2(2)a條就有關確定貨品來源的一般推定條文,及第2(2)b(ii)條賦予香港海關關長權力,為施行《商品說明條例》,藉命令指明貨品須附有特別來源標記,由於只提述「國家」的詞句,若貨品是在一個「地方」製造,在執行有關條文上便缺乏彈性。
此修訂條例旨在使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2(2)a條及2(2)b(ii)條時具彈性,在引用條例時,當涉及貨品來源地時,有關條文不但適用於「國家」,亦同時適用於「地方」。
此修訂條例並就《商品說明條例》內其他條文作相應修訂,將有提述「國家」的詞句修訂為「地方」,以確保所有條文一致,執行時清晰。
鑑於工業貿易署署長及任何認可機構是根據《進出口條例》、其附屬條例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簽發產地來源證,此修訂條例並不會影響簽發產地來源證的法定架構。
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