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海關)今日(一月九日)對十名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訂明發牌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和命令他們採取糾正行動。
海關人員早前發現,五名金錢服務經營者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詳情有改變,但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有關改變。
另外,四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未獲海關批准而更改其董事,或加入新的處所用作經營金錢服務。餘下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則未有在指明經營處所內展示牌照正本。
就上述的違規情況,海關早前已向該十名金錢服務經營者發出書面警告,今日再向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信息。相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海關網頁(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enforcenew?request_locale=zh_TW)。
海關提醒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從《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糾正行動。最高罰款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之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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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