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於轉口貨櫃內檢獲違禁及走私物品(附圖)

2011年11月18日

香港海關在過去兩日(十一月十六及十七日)接連破獲兩宗轉口走私案件,有關未列艙單貨物已觸犯多條本港法例,總值約680萬元。

海關人員透過風險評估,於十一月十六日從一艘內河船上,抽查一個準備運往泰國的20呎報稱載有浴缸及工藝品等的貨櫃。經檢查後,海關人員在貨櫃內發現多件不同種類的違禁品,包括超過31萬粒懷疑壯陽藥及中成藥、500罐懷疑是耗蝕臭氧層物質的冷凍劑、498支懷疑可作槍械的弩、超過五萬件懷疑冒牌並印有虛假商品說明的汽車零件及一萬支未完稅香煙。

於十一月十七日的另一宗案件中,海關人員從另一艘內河船上,抽查一個準備運往肯尼亞的40呎報稱載有花邊及餐具箱等的貨櫃。經過X光檢查後,發現貨櫃內藏有超過800部未列艙單的電視機,均印有偽造商標及/或虛假商品說明。

海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表示,兩宗案件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暫未有人被捕。

他補充說:「香港海關會繼續履行國際義務,積極偵查違禁品,加強打擊國際走私活動的力度。」

任何人士觸犯下述法例,一經定罪,其刑罰如下:

  1. 輸入未列艙單貨物,根據《進出口條例》最高可被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2. 無進口許可證輸入禁運物品,根據《進出口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3. 無經營人牌照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槍械,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4. 無許可證輸入受管制物質,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5. 將任何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偽造商標的貨品進口,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及
  6. 進口任何《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最高可根據有關條例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2011年11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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