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健身中心女銷售人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三個月,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賠償約二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九龍灣的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迫使一名顧客購買健身會籍及私人健身教練合約。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健身中心的銷售人員以查詢優惠為由,要求一名顧客在一份表格上簽署,並表示無需付款。當顧客簽署後,涉案女銷售人員隨即表示該表格是健身會籍合約。其後,該名女職員向受害人施壓,迫使他購買額外私人健身教練合約,並以信用卡及自動轉賬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專用舉報罪案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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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