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對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作出譴責。該名東主因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而受到處分。這是自《條例》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紀律處分。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的十項匯款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分。
香港海關提醒所有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他們必須遵守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如有違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此外,香港海關亦可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形式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數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的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及/或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
有關上述事件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香港海關網頁(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enforcenew?request_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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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