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粉離境規定

2015年12月28日

海關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今日分別裁定年齡介乎四十六至六十歲的兩男一女,因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各被判入獄一個月。涉案配方粉全數被充公。涉案人士分別於十二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從其隨身行李搜獲介乎二十二點五至二十九點六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上限。

此外,粉嶺裁判法院亦於十二月十四日判處一名四十六歲男子入獄兩個月。他十二月十一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從其隨身行李搜獲二十四公斤的配方粉。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會繼續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強打擊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動,並偵緝懷疑走私集團,搗破走私配方粉貯存貨倉。香港海關亦會繼續與內地執法機關加強合作,包括交流情報及在有需要時展開雙邊行動。

自配方粉離境新規例於二○一三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共12 186人被法庭裁定違反規例,當中562人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1 008人被判處監禁六日至十個月緩刑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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