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二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合共被判罰款四十二萬八千元。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二O一三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期間進行的二十二項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客戶的身分。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關於客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
完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