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冒牌集團成員串謀售賣冒牌貨物及清洗黑錢罪成被判入獄

2018年5月7日

一個有組織冒牌集團的主腦及五名成員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罪成,今日(五月七日)分別被判處監禁十一至二十六個月。

其中三人因串謀售賣冒牌貨物被判處監禁二十二至二十六個月不等,兩人因串謀售賣冒牌貨物及處理犯罪得益各被判處監禁二十二個月,而另外一人因處理犯罪得益被判處監禁十一個月。

香港海關針對一個活躍於旺角區的有組織冒牌貨物集團進行深入調查後,於二○一六年一月採取執法行動,拘捕該集團主腦及五名成員,並掃蕩集團的六個固定小販攤檔、搗破六個冒牌物品儲存倉庫及一個樓上展銷場,並突擊搜查三個住宅單位。

行動中,海關共檢獲冒牌物品超過一萬二千件,包括手錶、手袋、皮具、飾物和太陽眼鏡等,估計市值超過五百萬元,亦凍結涉及犯罪得益的資產超過二百萬元。

香港海關歡迎判刑。發言人表示,今次裁決及相關判刑對冒牌活動具阻嚇力,對打擊有組織冒牌集團意義重大。

海關會繼續致力打擊冒牌活動,並與商標持有人保持緊密合作。當發現任何懷疑冒牌活動或接獲相關舉報後,海關會盡快聯絡商標持有人,確定是否涉及刑事冒牌罪行,以便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專用舉報罪案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事宜。



2018年5月7日(星期一)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