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因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於十二月二十二日被香港海關命令繳付罰款二萬一千元。這是自《條例》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罰款紀律處分。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間的匯款及兌換交易進行識別、核實和記錄匯款人及客戶的身分,違反《條例》的有關規定。
該名東主於二○一五年六月被檢控,法院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香港海關亦向該名東主採取紀律行動,藉此向金錢服務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訊息及提醒業界必須遵守《條例》的法定規定。
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條例》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此外,香港海關亦可以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數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的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以及/或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
有關上述事件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香港海關網頁(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enforcenew?request_locale=zh_TW)。
完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