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健身中心銷售人員因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早前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九月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其中兩人被判處監禁三星期,而另外兩人則分別被判處一百二十小時及九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四人亦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兩名受害人賠償合共二萬一千元。這是首宗涉及健身行業違反《條例》被判監禁的案件。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四名銷售人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提供健身服務。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四名銷售人員向兩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會藉。他們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從街上把兩名年青受害人帶到涉案健身中心,然後誘使他們簽署購買健身計劃的協議書,再施壓令他們從銀行帳戶中提取款項,繳付有關健身服務的費用。海關於是作出檢控。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專用舉報罪案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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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