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店東主及日式食肆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罪成

2017年8月9日

一名中藥店東主及一間日式食肆今日(八月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

中藥店東主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冬蟲夏草,被判處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賠償事主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

日式食肆則因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被判罰款四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中藥店向一名顧客出售懷疑假冬蟲夏草。

經政府化驗所檢測後,證實該包出售給顧客的藥材並無冬蟲夏草成份,與商品說明不符。

至於日式食肆的個案,海關人員亦是收到舉報,指該食肆未有讓食客事先知悉收取服務費後,到該食肆進行試購行動。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食肆於顧客結賬時,才告知顧客該項收費。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

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隠藏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17年8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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