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7年6月1日

一間公司東主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六月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海關人員早前發現該公司東主於二○一三年十月至二○一六年五月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下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2017年6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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