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東主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元。
海關人員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公司東主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完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