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公司因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今日(一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6,000元。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公司沒有就二○一五年五月至六月期間進行的兩項匯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身分,以及沒有就二○一五年五月至十月期間進行的十項匯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地址。
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如有違反,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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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