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6年12月29日

香港海關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布,《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協調制度國際公約》)於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協調制度國際公約》旨在透過世界海關組織編訂的「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協調制度」),協調商品名稱、分類和編號,以便利國際貿易和數據的傳輸。自一九九二年起,香港的貿易報關制度一直完全參照「協調制度」,而現行的貿易報關政策、條例及常規,並不會因有關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所變更。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轉口報關單。當填寫進出口報關單時,進出口人士須採用「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刊載的適當「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

《協調制度國際公約》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布魯塞爾訂立,於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修訂,並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現時,有關公約共有一百五十四個締約國,而全球有二百多個國家及經濟體使用「協調制度」作商品分類,佔國際商品貿易超過百分之九十八。

有關《協調制度國際公約》的全文,可瀏覽世界海關組織的網站www.wcoomd.org/en/topics/nomenclature/instrument-and-tools/hs_convention.aspx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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