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即將生效加強保障消費者(附圖)

2013年7月15日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本星期五(七月十九日)生效,條例涵蓋的範圍將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及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海關是《修訂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亦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專責處理《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下持牌人所涉及關於電訊或廣播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的個案。

海關關長張雲正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記者會上說,《修訂條例》規管多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他說,執法機關在去年底制訂執法指引,並因應其後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作出修訂,完善執法指引,使指引的條文更清晰,並提供例子供業界參考。

政府致力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並建立制度讓消費者和企業雙方放心地進行公平的交易。

業界在營商過程中應遵守《修訂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良好商譽,避免觸犯法例。市民作為消費者,可多了解一些不良的營商手法以及法例提供的保障,在消費前審慎考慮,作出精明的決定。

《修訂條例》規管以下六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1. 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2. 誤導性遺漏;
  3.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4. 餌誘式廣告宣傳;
  5.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
  6. 不當地接受付款。

執法機關在執行《修訂條例》時會以風險為本,因應投訴內容及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訂立調查涉及《修訂條例》案件的優先次序。

一般而言,執法機關會優先處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受到廣大公眾關注的行為、故意屢犯的個別行業或商戶,以及引致消費者蒙受重大金錢或財務上損失的營商行為。

此外,條例亦設立「遵從為本」的民事執法機制,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和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良營商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可在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執法機關亦有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命令商戶不得繼續或重犯指涉行為。

在宣傳教育方面,執法機關已透過不同的宣傳活動協助商戶和消費者了解法例規定,盡早做好預備工夫。這些活動包括舉辦工作坊或研討會及向店鋪派發宣傳單張,其他宣傳物品包括電視宣傳短片、電台宣傳聲帶、海報及網頁資訊等。

執法機關亦與消費者委員會展開廣泛的宣傳教育計劃,向公眾發放有關信息,協助他們理解法例的規定。

市民亦可參閱執法指引,了解更多資料。執法指引已上載至海關網頁 (www.customs.gov.hk/filemanager/common/pdf/pdf_forms/Enforcement_Guidelines_tc.pdf) 及通訊局網頁 (https://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800/20130715_enforce_guide_c.pdf)。

市民如發現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營業行為,請致電香港海關熱線2545 6182舉報。

就廣播及電訊服務的舉報,市民可致電通訊局辦公室熱線2961 6333。



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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