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合夥人今日(十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罪成,合共被判罰款二萬四千元。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女合夥人並沒有就於二○一四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七月期間進行的十二項匯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姓名、識別文件的號碼及地址。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完
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