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香港女子因違反《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在二十四小時內第二次出境時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配方粉(配方粉)離境,今日(三月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各被判罰款五百元。兩案件涉及的共四罐淨重共3.6公斤配方粉亦被充公。
海關於三月六日在羅湖管制站出境大堂分別截停兩名六十二歲及四十歲女子,在他們的隨身行李內各搜獲兩罐淨重共1.8公斤的配方粉。由於兩人是在二十四小時內第二次離境,違反法例豁免的規定,因此被海關人員拘捕。
海關發言人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遵守由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開香港的新規例。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海關已在各邊境管制站加強出口管制,以風險為本的方式檢查旅客和貨物,並加強情報收集,繼續與內地海關當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展開聯合行動,打擊非法輸出嬰幼兒配方粉的違法行為。
完
2013年3月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