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餐廳及其東主和另一餐廳在營商過程中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食品作銷售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昨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和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兩間餐廳分別被判罰款四千元及二千元,而該名餐廳東主則被判罰款四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採取行動,派員巡查全港各區食肆及進行試購。行動期間,海關人員在兩間分別位於大埔和上水的餐廳試購聲稱為「石斑」和「鮑魚」的食品,並將樣本送往政府化驗所作檢驗。
化驗結果證實,海關人員在上述餐廳所試購的食品分別為鯰魚和魷魚,與聲稱不符。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完
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