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商店切勿售賣載有盜版軟件的電腦

2008年9月17日

海關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電腦商店,在業務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物品作經銷用途,會構成刑事罪行。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的物品,或在業務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物品作經銷用途,均會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本年六月,一名36歲電腦商店男東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版權條例》,售賣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被判監禁5個月。

此案是同類案件中首次有被告被判監禁,而判刑亦是至今最高的一次。

海關人員於三月十三日搜查被告位於元朗的電腦商店,發現被告售賣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

行動中,海關檢獲27隻盜版電腦軟件光碟和一部載有盜版電腦軟件的電腦,總值約5,000元。涉及的盜版軟件包括操作系統軟件和辦公室應用軟件。

海關發言人強調,海關人員會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保護知識產權。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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