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三星期,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賠償共二萬八千五百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迫使一名顧客購買私人健身教練合約。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健身中心的職員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誘使受害人簽署購買私人健身教練合約。其後,涉案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向受害人施壓,迫使她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和餘額,並即時以現金及戶口轉賬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專用舉報罪案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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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