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呼籲旅客切勿擅自攜帶肉類入境(食物環境衛生署所發的新聞稿)

2008年3月28日

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今日(三月二十八日)提醒市民,切勿擅自攜帶野味、肉類或禽肉入境。

食環署發言人說:「為免未經檢驗檢疫禽肉進入本港而增加本地爆發禽流感的風險,本署與香港海關已加強執法,防止旅客擅自攜帶肉類及禽肉入境。」

「由上周四至昨日(三月二十至二十七日),海關人員於各入境管制站截獲共五十一名非法攜帶肉類或禽肉入境人士,交由食環署提出檢控,而檢獲及銷毀的肉類及禽肉約二百三十公斤。」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沒有官方證明書的情況下攜帶任何肉類或禽肉入境,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食環署已於入境管制站張貼海報及放置展板,並派發宣傳單張,呼籲旅客切勿未有衛生證明書而攜帶肉類及禽肉進入本港。

他說:「本署與海關會繼續嚴厲執法,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市民如懷疑有肉類非法進口,應立即致電本署熱線二八六八 ○○○○舉報。」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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