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發牌規定被判罪成

2016年4月12日

一間金錢服務經營公司違反兩項《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訂立的發牌規定,今日(四月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合共被判罰款四千元。

海關人員於去年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公司遺漏了陳述銀行帳戶的資料,亦沒有按條例規定在一個月內,書面向關長具報有關銀行帳要項上的改變。

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該條例所訂立的發牌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五萬元。

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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