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24年4月1日起,「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的服务范围将扩展至中国内地中转香港往新加坡的货物。
在新安排下,本地贸易商可为相关中转香港往新加坡的货物申请「中转确认书」,以享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提供的关税优惠。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原则。
扩展后,「中转易」服务范围涵盖以下中国内地跟其他国家/地区已签署的贸易协定下中转香港的货物:
从下列地方中转香港往中国内地的货物:
台湾、韩国、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巴基斯坦、冰岛、瑞士、智利、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蒙古国、格鲁吉亚、日本、毛里求斯、尼加拉瓜及《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受惠国家(注1)。
注1:《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受惠国家包括:阿富汗、安哥拉、孟加拉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中非、乍得、科摩罗、刚果、吉布提、东帝汶、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老挝、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尔、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瓦努阿图、也门及赞比亚。
从中国内地中转香港往下列地方的货物:
台湾、韩国(注2)、新加坡(注3)及澳大利亚。
注2:韩国海关接受贸易商以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申请《亚太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注3:新加坡海关接受贸易商以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申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有关「中转易」计划详情,请参阅以下文件: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计划简介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计划单张
如有查询,欢迎致电3152 0233或电邮至fta_enquiry@customs.gov.hk与香港海关「中转易」小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