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0I章《进出口(运载物品)规例》,任何人如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总吨在250吨以下的船只运载订明物品,必须申领香港海关签发的「运载订明物品牌照」。
订明物品包括:
申请人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法递交申请:-
网上申请: | 网上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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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提交或邮递至: | 香港海关 应课税品科 牌照组 香港 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楼 |
电话: | (852) 3759 2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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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852) 2542 4660 |
电邮: |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