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
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确保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供应的消费品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供应予私人使用或耗用的消费品(不包括条例附表所列的货品)。
业界须知
- 按照《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除在条例附表开列的各项外,所有消费品均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或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订明的安全标准及规格。
- 该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法定责任确保其供应的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该条例亦就消费品的广告加以管制。
- 上述条例虽然并未硬性规定产品在出售前须进行任何安全测试,但当局仍鼓励供应商自行把消费品送交认可检验所测试,以确定该等货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
- 任何人可指出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尽应尽的努力以避免触犯有关罪行,作为免责辩护,例如他已向供应商取得由认可化验所发出证明书证明有关产品在出售前样本已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规格。
- 《消费品安全规例》又规定,就任何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作出的警告或警诫,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且须是清楚可读的。
- 有关警告或警诫字句须载于消费品、消费品的任何包装、稳固地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等显眼位置。
- 海关每年均为业界举办产品安全讲座,行业来自进口、批发及零售。
- 有关法例的简介请按消费品安全投影片。
给消费者的意见
如发现怀疑不安全的消费品,你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致电举报热线 (852) 2545 6182 举报。如身体不适,应请教医生。
以下是可供参考的几项产品安全使用贴士:
充电池
- 不要使用冒牌电池;
- 只可使用合适的电池充电器;
- 切勿混合新旧电池或不同品牌的电池一起使用或充电;以及
- 如发现电池有严重发热或发胀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充电。
香薰油
- 存放在阴凉地方,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 放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 不要接近火源,例如煮食炉,或燃点着的香烟;
-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 当要添加香薰油时,须先将火熄灭;以及
- 点着香薰炉后切勿离开。
家居化学品清洁剂
- 腐蚀性有毒物质,吸入或进食对身体有害;
- 使用时请戴上胶手套;
- 切勿让儿童触及;
- 切勿触及眼睛;以及
- 切勿与其他化学品混合使用。
孭带
- 应确保婴儿的面部包括口鼻没有压向成人的身躯,或被孭带布料覆盖,以防引发窒息 ;
- 应确保可清楚看见婴儿的面部,而婴儿亦可看见你 ; 以及
- 密切观察婴儿在孭带内的状况。
产品安全讯息
消费者可从以下网站取得一些本地及国际近期的产品安全讯息: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 美国(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澳洲(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 新西兰(Consumer New Zealand)
- 英国(U.K Trading Standards Institute)
- 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
- 加拿大(Health Canada)
除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网站外,其他网站只以英文提供有关产品安全的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