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监理
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的注册
背景
为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义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已被修订及引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并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香港海关将会负责该制度,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 买卖(包括购买及出售)、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或
-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监管制度涵盖的物品
四类物品:
- 贵金属: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 宝石: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 贵重产品: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不包括—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或
- 虚拟资产。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1 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A类注册人。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及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B类注册人,并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1 港币12万元限额包括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
过渡期
在2023年4月1日注册制度开始前,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请注册。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如该人士有意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现金或非现金),则须在交易前获得注册。
-
惩罚
除注册人外,任何人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获授权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是注册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 6 个月。
-
表格
A 类注册申请表格 表格 1A(BR)
[适用于持有商业登记证]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
填表须知表格 1A(H)
[适用于持牌小贩]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
填表须知B 类注册相关申请表格及模板 表格 1B(BR)
[适用于持有商业登记证]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
填表须知表格 1B(H)
[适用于持牌小贩]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
填表须知表格3A (个人)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适用于独资经营者/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
填表须知适当人选声明表格[适用于持牌小贩]
填表须知表格3B (法团)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法团董事]
填表须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 其他表格 表格 4 要求批准担任B类注册人的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申请书
填表须知表格 5 预先通知以获取新增分行或临时摊位之分行证明书
填表须知表格 6A(BR)
[适用于持有商业登记证之A类注册人]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填表须知表格 6A(H)
[适用于持有小贩牌照之A类注册人]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填表须知表格 6B(BR)
[适用于持有商业登记证之B类注册人]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填表须知表格6B(H)
[适用于持有小贩牌照之B类注册人]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填表须知表格 7 具报停止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暂时吊销小贩牌照
填表须知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内记项或摘录的核证复本或未经核证复本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的证明书
什么是DPMS iPASS?
DPMS iPASS是香港海关(「海关」)推出的网上自我评估工具,旨在让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透过操作简单的网上自我评估,迅速了解他或她是否须要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交易商注册,须要申请哪一类注册,以及是否具备申请的条件。
如何使用DPMS iPASS?
海关在批准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时,会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DPMS iPASS列出的因素。
参与者大约需要5至10分钟,回答自我评估设定的所有问题。进行评估前,参与者应细阅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和关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海关刊物。评估结果将显示参与者为「不需要申请注册」,或「须要申请A类或B类注册」及其准备度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或「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详情可浏览海关网页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系统专页。
等级 |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
---|---|
灰色 | 不须要申请注册 |
绿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
黄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 |
红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
欢迎参与者电邮至dpms_enquiry@customs.gov.hk或致电热线3580 1483 (中文) 或3580 1484 (英文),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联络,作进一步查询。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人,前提是——
- 该人——
- 属——
- 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
-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及
- 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 属——
-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 60 日。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责任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在任何指明现金交易完成后一日内,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离开香港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其中包括该交易商及/或交易商代表(如适用)的行程资料及基本资料、客户资料及交易详情等。
-
惩罚
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指明现金交易,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 50,000 元及监禁 3 个月。
简介会
为提供更多有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监管制度的信息,香港海关将举办简介会。报名详情如下。
日期 | 地点 | 时间 | 语言 | 可供申请座位总数 | 报名方式 |
---|---|---|---|---|---|
31.03.2025 (一) | 九龙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广场35楼3501室 | 15:00 – 17:00 | 广东话 | 30 |
如欲登记,请就每位出席者提供以下资料,并电邮至dpms_seminar@customs.gov.hk:
|
宣传片
电视宣传片
资讯短片(本地交易商及公众适用)
资讯短片(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适用)
动画宣传片
更多信息
由2023年4月1日起,交易商可透过以下链接于网上提交注册申请或现金交易报告,并查看更多有关监管制度的内容 。
www.drs.customs.gov.hk
联络我们
香港海关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
九龙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广场35楼3501室
办公时间 | ||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8:45 至 下午12:30 | |
(公众假期除外) | 下午 1:30 至 下午 5:30 | |
电话 | : | (852) 3580 1483(中文) |
(852) 3580 1484(英文) | ||
传真 | : | (852) 3580 1485 |
电邮 | : | dpms_enquiry@customs.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