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定义请参阅问题3及4),均须向海关注册。
现时受《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规管的认可机构、《当押商条例》(第166章) 规管的当押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章) 规管的部分金融机构
2在进行附属于其主要业务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以及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定义请参阅问题20),可获豁免注册。
2 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