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iPass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香港海关会将本问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 考虑及处理「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申请;
  • 传送有关是次注册制度的相关资讯;
  • 执行香港海关各项职务及职能;以及
  • 利便你/贵公司与香港海关职员沟通。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有权获得本问卷内你的个人资料的副本。根据有关条例的条款,本部门可以就处理你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向你收取合理费用。
  • 有关查阅本问卷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资料,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邮寄: 香港海关
    内务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华道 222 号
    海关总部大楼 31 楼
    电话: (852) 3759 3841
    传真: (852) 3108 2305

声明

申请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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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免责声明

完成评估所得的准备度成绩仅供参考,不保证其后申请的结果。关长评估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交易商申请时,会因应每宗个案的特点研究全部有关的因素,考虑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条例》和《注册指引》所订的准则。


是否须要申请注册及须要申请哪一类注册?

问题1. 交易商的业务是否包括以下任何一项物品?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TZ条)
1. 贵金属 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2. 宝石 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3. 贵重产品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或
4.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以一件或多于一件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等,以及虚拟资产)。

问题2. 交易商是否从事以下活动?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 第53ZU条)

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

  1. 买卖、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2.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3.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4. 就(a)、(b) 或(c) 段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注:在经营物流服务业务时,仅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问题3. 交易商是否以下获豁免人士?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A条)
  1. 政府、认可机构或当押商;
  2. 部分金融机构,如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或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作为附属于该持牌人的主要业务;或
  3.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前提是 —

  1. 该人属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
  2. 该人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3.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 60 日。

问题4. 交易商是否会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时,进行「指明现金交易」?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 第53ZTZ条)

「指明现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港币12万(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问题5. 交易商是否会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时,进行「指明交易」?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 第53ZTZ条)

「指明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金额不少于港币12万(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款额的付款或总额不少于该款额的多于一项付款,就该交易而藉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人申请准备度

问题A1. 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F条及第53ZVP条)

问题A2. 申请人是否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使申请人处于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E(6)条)

问题A3. 申请人拟经营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是否确定为合法目的而经营?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F条)

问题A4. 申请人是否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TZ条及第53ZUF条)

*业务处所指申请人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包括但不限于用作以下用途的处所:

  1. 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
  2. 该申请人的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
  3. 处理交易;或
  4. 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

问题A5.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是否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V条)

问题A6.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是否已确实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F条)

注:若申请人没有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请选择不适用。


问题A7. 申请人是否已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关A类注册申请的资料?

注册指引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人申请准备度

问题B1. 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S条及第53ZVP条)

问题B2. 申请人是否因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正被裁判官命令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E(6)条)

问题B3. 申请人是否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TZ条及第53ZUS条)

*业务处所指申请人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包括但不限于用作以下用途的处所:

  1. 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
  2. 该申请人的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
  3. 处理交易;或
  4. 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

问题B4.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是否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V条)

问题B5.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是否能确实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O条)

注:若申请人没有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请选择不适用。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6 - B9 适用)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O及53ZUQ条,海关关长仅可在信纳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小贩)/ 每名合伙人/ 每名董事/ 每名最终拥有人属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与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才可向申请人批予B类注册。

就申请B类注册而言,下列相关人士须要进行适当人选评定 —

  • 如申请人属于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小贩),则该名个人及每名最终拥有人等相关人士均须要进行适当人选评定;
  • 如申请人属于合伙,则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包括个人及法团)及每名最终拥有人等相关人士均须要进行适当人选评定;
  • 如申请人属于法团,则法团的每名董事(包括个人及法团),以及与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有关连的法团的每名最终拥有人等相关人士均须要进行适当人选评定。

(参考: 《注册指引》第III部 - 3.3)

下列问题 (B6 – B9) 与海关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顾及的事宜有关。除必须顾及的事宜外,海关亦可考虑任何其认为有关的其他事宜。详情请参阅《有关适当人选评定准则的指引(B类注册)》

问题B6. 就适当人选评定的要求,相关人士是否曾在香港(见注1)或香港以外地方(见注2)被裁定干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干犯任何罪行而该项罪行必须曾有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N条)

注1:相关人士是否曾被裁定犯了 —

  1.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9)、20(1)、61(2)或66(3)条所订罪行;
  2.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第14条所订罪行;
  3.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5(1)或25A(5)或(7)条所订罪行,或该条例附表1指明的罪行;或
  4.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或25A(5)或(7)条所订罪行,或该条例附表1或2指明的罪行。

注2:该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 —

  1. 就某作为犯了某罪行,而该作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便会构成「注1」指明的罪行;
  2. 犯了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
  3. 犯了某罪行,而对该项定罪而言,裁断该人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属必要条件。

问题B7. 就适当人选评定的要求,相关人士是否曾不遵守根据本条例施加的规定或根据第53ZVS 条订立的规例?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N条)

问题B8. 就适当人选评定的要求,如相关人士属个人,相关人士是否属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正进行《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N条)

注:若相关人士属法团,请选择不适用。


问题B9. 就适当人选评定的要求,若相关人士属法团,相关人士是否正在清盘当中,或是否正面对任何清盘令,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 (参考:《打击洗钱条例》第5C部第53ZUN条)

注:若相关人士属个人,请选择不适用。


问题B10. 申请人是否已阅读《有关适当人选评定准则的指引(B类注册)》?

有关适当人选评定准则的指引(B类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

问题B11. 申请人是否能说明公司的背景及架构? (例如公司历史、组织架构、雇员人数、业务性质以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等)。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 A.1)

问题B12. 申请人是否能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概况? (例如街客、旧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户占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A.2)

*「指明现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港币12万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问题B13. 申请人是否能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 (例如预期每年与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相关的总营业额、收入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支出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为现金交易所设的上限或限制、对已收取现金的后续安排,如存入银行、支付供应商等)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A.3)

*「指明现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港币12万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问题B14. 申请人是否能说明所隶属的本地或海外集团的资料? (上述所指的资料指所隶属集团的简介、申请人与该集团的业务关系、该集团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监管,如持有由其他监管机构/主管当局批给的牌照等)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A.4)

注:若申请人不隶属本地或海外集团,请选择不适用。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问题B15. 申请人是否已阅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并明白文件内对于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B类注册人所订的要求?

问题B16. 就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方面,申请人是否能制订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1)

问题B17.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在为客户执行指明现金交易*之前,申请人是否能采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例如:订阅网上筛查系统),以识别及核实客户和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例如:是否恐怖分子或被制裁人士),以及取得关于该客户与申请人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的资料?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2)

注1:B类注册人在以下情况须就客户执行尽职审查措施 —

  1. 在与涉及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
  2. 在与客户进行属指明现金交易的非经常交易之前;
  3. 当B类注册人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或
  4. 当B类注册人怀疑过往为识别客户的身分或核实客户的身分而取得的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

注2: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可参阅香港海关通函DPSB/AML/2023/01

*「指明现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港币12万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1.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2.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问题B18. 申请人是否能在可引致洗钱活动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高风险的情况下(例如客户没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或客户属政治人物)执行更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3)

问题B19. 申请人是否能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持续监察客户及其交易,以辨别交易是否符合申请人对该客户及其状况的认知(例如某客户业务活动及交易额的「正常」水平为何,以辨别「不正常」活动),及侦测可疑交易?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4)

问题B20. 申请人是否能订立机制或程序,藉以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5)

问题B21. 申请人是否能就防止及侦察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向职员提供合适的培训,包括加深他们了解在业务上针对打击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的培训?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6)

问题B22. 申请人是否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识别可疑交易的准则、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给员工参考?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7)

问题B23. 申请人是否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实施有效的筛查机制,以及知悉客户是否属政治人物?例如:订阅网上筛查系统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8)

注1:B类注册人在以下情况须就客户执行尽职审查措施 —

  1. 在与涉及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
  2. 在与客户进行属指明现金交易的非经常交易之前;
  3. 当B类注册人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或
  4. 当B类注册人怀疑过往为识别客户的身分或核实客户的身分而取得的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

注2: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可参阅香港海关通函DPSB/AML/2023/01


问题B24. 申请人是否能备存交易纪录及透过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取得的客户的纪录至少五年?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9)

注2: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可参阅香港海关通函DPSB/AML/2023/01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5.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层*是否能负责推行有效的打击洗钱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识别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10)

*高级管理层包括小贩本人、独资经营者、每一名合伙人以书面授权的合伙人、董事局以书面授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B26. 申请人是否能委任一名属管理层的「合规主任」,全面负责建立及维持申请人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11)

问题B27. 申请人是否能委任一名高级职员担任「洗钱报告主任」,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 (参考: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B.12)

问题B28. 申请人是否已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关B类注册申请的资料?

注册指引


谢谢,你已完成自我评估。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不须要申请注册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不须要申请注册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但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但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准备度为中等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准备度为中等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A类注册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建议交易商应尽快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的准备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议如下∶

要求 改善建议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问题A1)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不可处于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问题A2)
申请人不可处于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为合法目的而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
(问题A3)
申请人拟经营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是为合法目的而经营
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问题A4)
申请人须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业务处包括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的处所)
处所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问题A5)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须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条件
(问题A6)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须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阅读A类注册相关文件
(问题A7)
申请人应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关A类注册申请的资料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但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但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准备度为中等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准备度为中等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须要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建议交易商应尽快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的准备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议如下∶

要求 改善建议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问题B1)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不可处于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问题B2)
申请人不可正处于因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被裁判官命令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问题B3)
申请人须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业务处包括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的处所)
处所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问题B4)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须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条件
(问题B5)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须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6)
如相关人士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干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犯任何罪行而该项罪行必须曾有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7)
如相关人士曾不遵从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施加的规定或根据第 53ZVS 条订立的规例,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8)
如相关人士属仍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正进行《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9)
如相关人士正在清盘当中,或正面对任何清盘令,或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10)
申请人应阅读《有关适当人选评定准则的指引(B类注册)》
描述公司背景及架构
(问题B11)
申请人须能描述公司历史、组织架构、雇员人数、业务性质以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等
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概况
(问题B12)
申请人须能说明客户概况,包括街客、旧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户占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具体清况
(问题B13)
申请人须能说明预期每年与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相关的总营业额、收入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支出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为现金交易所设的上限或限制、对已收取现金的后续安排,如存入银行、支付供应商等
所隶属的本地或海外集团的资料
(问题B14)
申请人须能说明所隶属集团的简介、申请人与该集团的业务关系、该集团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监管,如持有由其他监管机构/主管当局批给的牌照等
阅读对B类注册人所订要求的相关文件
(问题B15)
申请人应阅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并明白文件内对于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B类注册人所订的要求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6)
申请人应能制订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以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7)
申请人应能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在为客户执行指明现金交易之前,采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以识别及核实客户和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以及取得关于该客户与申请人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的资料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8)
申请人应能在可引致洗钱活动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高风险的情况下(例如客户没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或客户属政治人物)执行更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9)
申请人应能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持续监察客户及其交易,以辨别交易是否符合申请人对该客户及其状况的认知(例如某客户业务活动及交易额的「正常」水平为何,以辨别「不正常」活动),及侦测可疑交易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0)
申请人应能订立机制或程序,藉以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1)
申请人应能就防止及侦察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向职员提供合适的培训,包括加深他们了解在业务上针对打击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的培训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2)
申请人应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识别可疑交易的准则、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给员工参考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3)
申请人应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实施有效的筛查机制,以知悉客户是否属政治人物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4)
申请人应能备存交易纪录及透过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取得的客户的纪录至少五年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5)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层有负责推行有效的打击洗钱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识别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6)
申请人应委任一名属管理层的「合规主任」,全面负责建立及维持申请人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7)
申请人应委任一名高级职员担任「洗钱报告主任」,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
阅读B类注册相关文件
(问题B28)
申请人应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关B类注册申请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