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香港海关会将本问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 考虑及处理「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申请;
- 传送有关是次注册制度的相关资讯;
- 执行香港海关各项职务及职能;以及
- 利便你/贵公司与香港海关职员沟通。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有权获得本问卷内你的个人资料的副本。根据有关条例的条款,本部门可以就处理你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向你收取合理费用。
- 有关查阅本问卷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资料,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邮寄: 香港海关
内务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华道 222 号
海关总部大楼 31 楼电话: (852) 3759 3841 传真: (852) 3108 2305
声明
申请人资料
免责声明
完成评估所得的准备度成绩仅供参考,不保证其后申请的结果。关长评估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交易商申请时,会因应每宗个案的特点研究全部有关的因素,考虑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条例》和《注册指引》所订的准则。
是否须要申请注册及须要申请哪一类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人申请准备度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人申请准备度
谢谢,你已完成自我评估。








建议交易商应尽快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的准备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议如下∶
要求 | 改善建议 |
---|---|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问题A1) |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
不可处于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问题A2) |
申请人不可处于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
为合法目的而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 (问题A3) |
申请人拟经营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是为合法目的而经营 |
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问题A4) |
申请人须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业务处包括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的处所) |
处所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问题A5) |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须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
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条件 (问题A6) |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须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
阅读A类注册相关文件 (问题A7) |
申请人应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关A类注册申请的资料 |






建议交易商应尽快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的准备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议如下∶
要求 | 改善建议 |
---|---|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问题B1) |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 |
不可处于裁判官命令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问题B2) |
申请人不可正处于因被裁定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而被裁判官命令为「没有资格注册为注册人」的期间 |
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问题B3) |
申请人须齐备所有业务处所资料作申报 (业务处包括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的处所) |
处所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问题B4) |
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及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处所须可以按要求展示注册证明书 |
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条件 (问题B5) |
对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申请人而言,申请人须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打击洗钱条例》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打击洗钱条例》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 |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6) |
如相关人士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干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犯任何罪行而该项罪行必须曾有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7) |
如相关人士曾不遵从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施加的规定或根据第 53ZVS 条订立的规例,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8) |
如相关人士属仍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正进行《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9) |
如相关人士正在清盘当中,或正面对任何清盘令,或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将未能通过适当人选评定 |
适当人选评定 (问题B10) |
申请人应阅读《有关适当人选评定准则的指引(B类注册)》 |
描述公司背景及架构 (问题B11) |
申请人须能描述公司历史、组织架构、雇员人数、业务性质以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等 |
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概况 (问题B12) |
申请人须能说明客户概况,包括街客、旧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户占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
说明指明现金交易的具体清况 (问题B13) |
申请人须能说明预期每年与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相关的总营业额、收入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支出中牵涉指明现金交易的总额、为现金交易所设的上限或限制、对已收取现金的后续安排,如存入银行、支付供应商等 |
所隶属的本地或海外集团的资料 (问题B14) |
申请人须能说明所隶属集团的简介、申请人与该集团的业务关系、该集团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监管,如持有由其他监管机构/主管当局批给的牌照等 |
阅读对B类注册人所订要求的相关文件 (问题B15) |
申请人应阅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并明白文件内对于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B类注册人所订的要求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6) |
申请人应能制订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以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7) |
申请人应能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在为客户执行指明现金交易之前,采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以识别及核实客户和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以及取得关于该客户与申请人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的资料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8) |
申请人应能在可引致洗钱活动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高风险的情况下(例如客户没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或客户属政治人物)执行更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19) |
申请人应能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持续监察客户及其交易,以辨别交易是否符合申请人对该客户及其状况的认知(例如某客户业务活动及交易额的「正常」水平为何,以辨别「不正常」活动),及侦测可疑交易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0) |
申请人应能订立机制或程序,藉以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1) |
申请人应能就防止及侦察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向职员提供合适的培训,包括加深他们了解在业务上针对打击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的培训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2) |
申请人应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识别可疑交易的准则、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给员工参考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3) |
申请人应能就客户尽职审查的执行,实施有效的筛查机制,以知悉客户是否属政治人物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问题B24) |
申请人应能备存交易纪录及透过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取得的客户的纪录至少五年 |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5) |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层有负责推行有效的打击洗钱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识别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6) |
申请人应委任一名属管理层的「合规主任」,全面负责建立及维持申请人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
委任主要人员 (问题B27) |
申请人应委任一名高级职员担任「洗钱报告主任」,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 |
阅读B类注册相关文件 (问题B28) |
申请人应阅读《注册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关B类注册申请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