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交税款
应课税货品自进口运输工具或保税仓运往本地市场时须缴付税款。海关辖下的应课税品科负责评估应课税货品的税款。已完税货品移走许可证将于缴付税款后发出。
移送往保税仓、用作出口或船只、飞机或火车储备品的应课税货品则毋须缴付税款。
任何携有不合资格享有免税优惠或超逾豁免数量应课税品的抵港旅客,必须使用红通道向海关人员申报,以便缴税。
退还税款
海关关长可按照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 及香港法例第109A章《应课税品规例》订明的以下情况准予退还税款:
- 获得关长书面同意从香港特区出口的已完税货品,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货品所获退还的税款不得超过已缴付的税款;
- 已完税入口货品的说明、品质、状态或状况与售卖合约不符,或已完税货品在过境期间受到损毁,以及其后有关货品在关长的书面同意下予以销毁,或交还在香港特区以外的供应商;
- 用作制造应课税货品的已完税货品,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货品所获退还的税款不得超过已缴付的税款;
- 供应予领事使用的已完税货品;
- 抽取作为样本供政府化验师进行分析的已完税货品;
- 置于淨注册吨位多于60吨的游乐船只的油缸内,以供该船只到达一个香港特区以外的指定港口的合理数量的已完税燃料;以及
- 专营巴士使用的已完税轻质柴油。
申请方法
申请人须填备退税申请表格(CED 28A / 网上表格)连同所有相关证明文件送交:
香港海关
应课税品科
税务统计及研究组
香港
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