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
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载列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以便对制造、进口或供应本地使用的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作出规管。
业界须知
- 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制造、进口或供应本地使用的玩具或儿童产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及每项附加安全标准。如玩具符合该条例附表1内的三套玩具标准其中一套标准内所载全部适用于该玩具的规定,则该玩具须当作符合一般安全规定。
- 儿童产品指任何产品或物料 :
- 属附表2第1栏列出的任何产品类别("附表2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或
- 并不是玩具或附表2产品及是拟便利未满4岁儿童的喂哺、卫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长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其他儿童产品")。
- 12项指明的附表2产品如符合载于该条例附表2内的一套或其中一套为该产品而设的附表2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于该产品的规定,则该附表2产品须当作符合一般安全规定。
-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规定:
- 塑化剂的浓度
- 玩具或拟便利未满4岁儿童的喂哺、卫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长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的儿童产品所含的第1类塑化剂1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玩具或儿童产品所含的塑化物料的总重量的0.1%。
- 如玩具、拟便利未满4岁儿童的喂哺、卫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长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的儿童产品或其部分能够放进未满4岁儿童口中,该玩具、儿童产品或该等部分所含的第2类塑化剂2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玩具、儿童产品或该等部分所含的塑化物料的总重量的0.1%。
- 识别标记及双语警示或警告
识别标记及双语警示或警告须以清楚可读的形式,标示于玩具或儿童产品、其包装、稳固地加于其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的显眼处 :- 识别标记
有关资料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全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及在香港的地址,以中文或英文或兼用中文及英文表达;及 - 双语警示或警告
任何就玩具或儿童产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作出的警告或警诫、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 识别标记
- 塑化剂的浓度
- 任何人可指出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尽应尽的努力以避免触犯有关罪行,作为免责辩护,例如他已向供应商取得由认可化验所发出证明书证明有关产品在出售前样本已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规格。
- 海关每年均为进口、批发及零售业界举办产品安全讲座。
- 有关规例的实施,请参阅《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指引。
- 注 :
- 第1类塑化剂指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第2类塑化剂指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酯(DINP)、邻苯二甲酸 正辛酯(DNOP)。
给消费者的意见
消费者须注意产品上的警告及使用说明指引,同时留意产品是否有结构上的安全问题,如尖角、利边、空隙及不稳定等潜在危险。
以下是有关儿童玩具安全的知识:
- 留意标签所示的合适使用年龄建议;不要选购只适合三岁以上小童的玩具给三岁以下小童玩耍;
- 留意并遵照玩具上所附载的所有指示;
- 避免让小童接触含有波子及小球的玩具特别易对三岁以下小童构成危险;
- 不要选购细小及附有细小而可分拆组件的玩具,避免被儿童吞下及/或吸入鼻孔;
- 留意移动组件,避免夹伤手指;
- 检查一些泥胶玩具套装、泡泡枪、沙画玩具套装、玩具飞机及玩具剑可能附有尖角及利边;
- 注意玩具的颜料的含铅量可能过高;
- 避免将玩具发声部分贴近儿童耳边;
- 弃置已放气或已破气球,避免儿童窒息;
- 确保玩具的电池安装妥当,小童无法取出;并切勿把新旧电池一并使用,或碱性及碳性电池并用,或把可充电及不可充电的电池合用;以及
- 扔掉所有没用的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塑胶包装袋,可避免引致儿童窒息。
以下是选购及使用儿童产品的安全知识:
- 选购不含双酚 A及塑化剂的塑胶奶瓶及奶瓶咀;以及
- 选购附有清楚使用说明的塑胶奶瓶及奶瓶奶咀及遵照所载的指示。
产品安全讯息
消费者可从以下网站取得一些本地及国际近期的产品安全讯息: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 美国(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澳洲(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 新西兰(Consumer New Zealand)
- 英国(U.K Trading Standards Institute)
- 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
- 加拿大(Health Canada)
除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网站外,其他网站只以英文提供有关产品安全的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