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原则
以下为中国内地及相关缔约国家/地区对经香港中转货物的要求:
经香港中转往中国内地的货物
-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内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中转确认书」:
- 由承运人发出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内地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 全程由集装箱(货柜)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码和封条号码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 经香港中转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当需向内地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进口人应当在向内地海关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备注 : 有关预检验货物申请「中转确认书」安排,请向中检公司了解详情。]
相关的内地海关公告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6110883/index.html
经香港中转往台湾的货物
- 所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协定项目下经香港中转往台湾的货物须要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经香港中转往韩国的货物
- 未能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而又在中转期间存仓的散装货物(存放于认可存仓地点1不多于七天的货物除外) 须要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中转期间因开柜而改变集装箱号码或封条号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需要在港拆并或重新包装的散装货物,须要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1 葵青1号至9号货柜码头、屯门内河码头、超级一号货站、香港国际机场速递中心、国泰航空货运站、亚洲空运中心、敦豪中亚枢纽中心
经香港中转往新加坡、越南、尼加拉瓜及緬甸的货物
- 未能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及散装货物,须要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中转期间因开柜而改变集装箱号码或封条号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需要在港拆并或重新包装的散装货物,须要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经香港中转往澳大利亚的货物
- 经香港中转往澳大利亚的货物,贸易商无须向香港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
- 经香港中转的货物到达澳大利亚后,贸易商可直接向澳大利亚边防局提交文件申请关税优惠。
相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
概要总结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 (往韩国)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往韩国)
往中国内地4,5 | 往台湾 | 往韩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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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1 | I | 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 | X 不需要申请 |
✓ 需要申请 |
X 不需要申请 |
|
未能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 | II | 集装箱运输货物2 | X 不需要申请 |
✓ 需要申请 |
X 不需要申请 |
|
III | 散装货物3 | ✓ 需要申请 |
没有在香港储存 | X 不需要申请 |
||
在指定地方作短暂储存6 | X 不需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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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储存 | ✓ 需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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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拆并或重新包装 | IV | 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 | ✓ 需要申请 + 海关监管 |
✓ 需要申请 + 海关监管 |
✓ 需要申请 + 海关监管 |
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
往中国内地4,5 | 往其他地方* | 往澳大利亚7 | |||
---|---|---|---|---|---|
可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1 | I | 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 | X 不需要申请 |
X 不需要申请 |
X 不需要申请 |
未能出示单份全程运输提单 | II | 集装箱运输货物2 | X 不需要申请 |
✓ 需要申请 |
X 不需要申请 |
III | 散装货物3 | ✓ 需要申请 |
|||
在港拆并或重新包装 | IV | 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 | ✓ 需要申请 + 海关监管 |
✓ 需要申请 + 海关监管 |
X 不需要申请 |
备注
* 其他地方包括新加坡、越南、尼加拉瓜及緬甸。
- 单份全程运输提单为于同一份提单上载有货物详细资料的运输单证(包括空运提单),包括运输安排、始发及目的地/港口、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
- 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条号码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 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提单。
- (如适用)进口人应当在向内地海关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 经香港中转往中国内地所有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中转确认书」。
- 于认可存仓地点(葵青1号至9号货柜码头、屯门内河码头、超级一号货站、香港国际机场速递中心、国泰航空货运站、亚洲空运中心、敦豪中亚枢纽中心)储存不多于七天。
- 澳大利亚边防局接受贸易商直接向澳大利亚申请关税优惠而无须向香港海关申请确认书。
- 贸易商有责任向进口缔约国/地区提交「中转确认书」或其它证明其可享有关关税优惠资格的证明文件。
- 香港海关在其他清关环节有机会查验本来无须申请「中转确认书」的货物。如在查验后收到企业申请的要求,香港海关可在审查申请后签发中转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