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分类表经修订

2006年11月13日

海关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提醒进出口人士于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装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二七年版」报关。

有关修订内容已刊载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出版的宪报,并将于二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所制定的货物名称及编号协调制度(协调制度)而编制。香港已于一九九二年全面采用协调制度。

在二四年,世界海关组织对协调制度作出约三百五十项修订。为使香港的货物分类制度继续与其主要贸易夥伴一致,香港会在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该修订。

修订主要涉及化学、纺织及成衣、机械及电子产品。有关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的修订摘要,包括受影响货物编号的对照表,可在政府统计处网站
(http://www.censtatd.gov.hk/corner_on_trade_matters/import_export_ declaration_lodgement_and_related_ma/index_tc.jsp)找到。

该刊物以中英文双语一套两册印制,可透过以下途径全套或分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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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enstatd.gov.hk/products_and_services/other_services/ charges_and_public_forms/index_t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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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统计数据书店」
(http://www.statisticalbookstore.gov.hk)

有关贸易分类的查询,请联络政府统计处贸易分类组。

报关事宜查询热线:(852) 2877 1818
传真:(852) 2824 2782
电邮:trade-declaration@censtatd.gov.hk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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