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董事兼销售人员使用不良营商手法被判罪成

2020年7月9日

一间美容公司的女董事兼销售人员因使用误导性遗漏的不良营商手法销售美容服务,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七月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监禁三个月缓刑一年及罚款二千元,同时被法庭下令向案中的受害人赔偿一千九百五十元的疗程费用余额。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荃湾的美容公司有职员涉嫌在销售美容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不良营商手法。

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美容公司一名女董事兼销售人员在销售美容服务时,刻意隐藏一项重要资料,即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将于交易后翌日转往其他地点,因而导致一名消费者作出一项交易决定。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服务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在交易过程中,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某项交易决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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